ST冠福(冠福股份)股票索赔案终审胜诉,律师提示最新索赔条件
受损股民可至新浪股民维权平台发起维权:http://wq.finance.sina.com.cn/ 微博关注@新浪证券、冠福冠福股份股票微信关注新浪券商基金、索赔审胜诉律师提示最百度搜索新浪股民维权、案终访问新浪财经客户端、新索新浪财经首页都能找到我们!赔条 近日,冠福冠福股份股票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索赔审胜诉律师提示最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冠福股份)股票索赔案已有二审终审胜诉判例,案终符合索赔条件的新索投资者仍可起诉。 2022年5月16日,赔条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钟某诉被告冠福股份及董监高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冠福冠福股份股票判决冠福股份向原告钟某支付部分赔偿款,索赔审胜诉律师提示最董监高对冠福股份的案终债务分别在3%、5%和100%的新索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赔条冠福股份及部分董监高提起上诉。 2022年11月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章祥兵律师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依据上述二审终审胜诉判例,索赔条件为:在2017年8月22日至2018年9月13日期间买入ST冠福股票,且在2018年9月13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冠福股份股票索赔案目前已有终审胜诉示范判例,法院对涉冠福股份证券虚假陈述平行案件也会加快审理进度的,受损投资者维权须抓紧。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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